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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检察理论调研
第21期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编 2022年7月19日
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防范研究
赵德睿 王玲
社区矫正制度是非监禁刑的一种形式。由于我国对于社区矫正的立法刚刚出台不久,目前这些规定还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暴露出漏洞,导致对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现象的遏制效果不太理想。社区矫正制度的不完善、社会的压力与家庭的冷漠、矫正对象自身的缺陷……种种原因使得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再一次走入歧途。导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原因不胜枚举,在继续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之余,加强对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防范刻不容缓。
一、社区矫正及重新犯罪的防范意义
1、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条件
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预防工作,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提高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力,得到社会大众的认识和支持,借此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更好的舆论环境。在我国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防范工作,无疑也是普法的另一种途径,而让社会大众了解重新犯罪的防范工作,可以让矫正对象在回归社会后更快地被接纳。对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防范一方面可以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另一方面可以降低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减少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减少犯罪率,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减少可能会威胁到社会安全的不安定因素,让人们切实感受到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条件。
2、推动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社区矫正的理念从引进我国到如今有了很大的进步,这都要归因于我国积极的试点工作。由于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刚刚出台,仍然处于试点初级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本身还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而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问题的存在,对社区矫正的发展又有着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实践出真知,在不断的实践中,结合实际情况与我国国情解决相应的问题,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能够有的放矢,不断完善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是复杂的社会现象,单纯依靠理论研究而制定应对策略和预防措施是不足的,必须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症下药,才更能发现问题的关键,更好地进行矫正,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
3、维护刑罚的惩罚性
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模式,社区矫正自然是具有刑罚惩罚性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公民,只要触犯了刑法,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社区矫正是一种针对罪行较轻的罪犯的一种刑罚措施,与其他监禁型刑罚措施相比,社区矫正的威慑力是稍显微弱的,而且社区矫正的主要手段是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矫正对象可以免费接受教育,同时基本生活也能得到保障。如果在这样的背景下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依然得不到一定程度上的遏制,那么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就得不到体现,甚至可能导致重新犯罪的现象愈演愈烈。因此,在重视对罪犯的教育矫正的同时,必须牢牢把握其惩罚性,努力在做到矫正成功的基础之上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二、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原因分析
1、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社会原因
其一,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的威慑力发挥稍显不足。从社区矫正概念引入我国以来,全国各地就在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自2003年至今,社区矫正工作的覆盖面稳步扩大,全国各地都在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且致力于规范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但即使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已开展了多年,社区矫正的概念在实施过程中还是没有很好的融入到实践中去,有些地区对于矫正对象的惩罚力度不够,矫正制度对矫正对象的威慑力度不足以使其对制度和法律持有尊重与敬畏的态度,个别矫正对象依然存有对惩罚的不屑一顾。所以有些矫正对象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矫治,甚至存在重新犯罪的风险。而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工作条件、资源配置等的不同,做法也不尽一致,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很多时候收效甚微。
其二,社会对矫正对象缺乏认同感,其自身也对社会缺乏归属感。随着社会飞速发展,当前市场竞争的压力之大不容小觑,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是没有污点并且高学历的人才,面对如今这般严峻的就业形势也可能会束手无策,何况是有过犯罪记录的矫正对象,就业难度不言而喻。部分社区矫正对象虽然人处于社区中,但是其因为曾经被判刑而存在自卑感,且已适应监狱的生活,出狱后,又要重新适应正常地社会生活,他们在新的环境中容易感到格格不入,在碰到稍显棘手的生活困难时,会手足无措,从而产生心理落差。当他们在这种情况下走上社会,会因为处处存在的歧视而无法就业,继而会导致基本生计都难以维持,在面对这种近乎绝境的情况时,他们很容易为了生计铤而走险,再次犯罪。
2、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家庭原因
社区矫正对象普遍缺乏家庭的关爱,从许多媒体播出的新闻和采访中可以看到,很多普通人尚且无法逃开原生家庭的影响,缺乏自制力的罪犯就更难以挣脱这种桎梏。部分家庭对子女缺少亲情的呵护和教导,导致他们心智发育不完全,甚至存在性格缺陷,长此以往,会导致他们道德感和责任感低于正常水平,缺乏同情心和对他人的爱,当他们一旦得不到家庭关怀的温暖,就容易对社会产生厌恶,从而报复社会,做出违背法律的犯罪行为。
除此以外,社区服刑人员同样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原生家庭对一个人的影响不可谓不小,每个人从成长环境里接触过的人和事,都会潜移默化地留存在人的潜意识里,一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即便身体脱离了家庭,内心深处最本质的性格特点还是难以挣脱其最开始生根发芽的成长环境,在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中,他们的家长往往存在不良的行为习惯,这很容易误导他们,使他们被错误的行为模式所影响,继而潜移默化地养成行为恶习。
3、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个人原因
首先,社区矫正对象自身文化水平有限。由于没有在系统的教育环境中成长,素质相对低下,法律意识薄弱。现如今,各工作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对学历的要求愈发严格,因此矫正对象的文化水平较低会直接导致其就业机会减少,当前的就业环境十分严峻,矫正对象作为廉价劳动力,能够胜任的工作就只有劳动环境较差的体力劳动,但依靠这类工作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很不容易的。在物质条件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文化水平不高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很容易选择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由此增加了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社区矫正对象普遍个人生存技能较差。他们缺乏技术特长与谋生手段,即便回归社会,找到合适稳定的工作的机率也并不高。不幸的是,很多社区矫正对象由于在矫正期间不认真培养自己的生活技能,缺乏劳有所获的意识,好吃懒做,那么他们重返社会后会面临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从而就会失去基本生活保障。当入不敷出甚至没有收入的时候,他们会很容易对生活失去斗志继而自暴自弃,最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最后,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后普遍存在心理偏差。由于缺乏正确的教育,导致他们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当他们就业处处碰壁、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受尽偏见与歧视时,他们就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一些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犯罪行为做得隐蔽就会躲过刑侦手段。这类人员受到处罚后,不但不会改邪归正,反而会费尽心力思考更不易留下痕迹的作案手段,这种思维模式一旦形成,对其进行思想改造的难度会更大,而这些人在社区矫正时,更有可能故意脱离社区的管控,疯狂作案、报复社会,借机把内心的不满与愤怒向社会发泄。
三、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防范的社会救济
1、利用社区矫正的惩罚功能,增强社区矫正的威慑力
在如何处理服刑人员违反矫正规定的问题上,赋予司法部门一定的强制传唤、强制禁闭包括警具的使用权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要比等事态严重后再由公安机关治安拘留、重新犯罪后再报人民法院收监执行的效果要明显。虽然社区矫正这种新型刑罚方式旨在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行刑社会化的思想,但作为一种刑法方式,它的惩罚功能是确实存在的,虽然比起死刑和监禁刑,社区矫正惩罚的严厉性可以说是相当微弱的,但它的惩罚功能仍然是存在并且应当发挥作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剥夺服刑人员的权利。尤其针对存在诸如因病获批保外就医的特殊情况,国家应该做出明确的政策规定,让矫正对象切切实实地体验到惩罚给其带来的心理上的压力与痛苦,这样才能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从而增强社区矫正制度的威慑力,某种意义上也间接降低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2、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是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预防工作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收入再分配手段,与广大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同时也是促使社会成员们发挥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首先,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实现需要有充分适当的社会保障,满足矫正对象的基本需求是预防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重要基础。其次,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保障包含的面应该更广,而不能仅仅解决收入问题,当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时才发挥作用无疑是近乎将其置于绝境,而这种情况下往往存在极大的隐患,例如矫正对象可能会因为物质得不到满足而进行犯罪,这对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是极大的威胁。在基本社会保障以外应该增加其他的福利保障,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家属的社会保障需求。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预防重新犯罪,同时也兼顾了公平。再次,在合法的前提下,在制度与立法上给予矫正对象有国家强制力保护的社会保障,给予公平待遇,有效预防矫正对象重新犯罪。
3、加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技术投入
即便社区服刑人员大部分是刑罚较轻的对象,对他们的监管也不能松懈。在社区服刑期间,要严格记录他们的行踪轨迹,对于不同型号的手机的监控难度是很大的,所以可以给矫正对象配备统一的通讯设备,以便统一管控。国家应该加大对矫正对象监管的技术投入,培养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和升级用来监管控制矫正对象的定位系统。为防止矫正对象脱离监管区域,可以让矫正对象随身携带需要特殊权限才能解除的随身定位器,如电子手铐、电子脚镣一类的设备。当然此类设备给社区服刑人员施加的压力是相当大的,所以可以作为保留手段来使用。
(二)发挥家庭对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防范作用
1、树立健康的教育观念
家属应以正确的言行举止引导矫正对象,以温和的方式感化他们的内心,帮助他们消除内心的疑虑与芥蒂,弥补他们内心长期存在的心理偏差。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说服家属不要对矫正对象持有偏见,而应该做他们最坚实的后盾,给予他们最强大的支持,用亲情的温暖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情感支持,帮助他们树立回归社会的自信心。
2、营造健康的家庭关系与和谐的家庭氛围
良好的家庭关系对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同时,它对于减少犯罪率也是功不可没。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对每个人都存在重大的影响,每一位家庭成员对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都应该努力做出贡献。夫妻之间要相互尊重,共同成长;父母也要学会用正确的方式表达情感,让子女能够感受到正向的情绪输出,让他们学会表达关怀与爱,并让他们拥有构建自己幸福家庭的良好能力。矫正对象回归家庭后,切忌对他们表示出厌恶甚至令他们感觉到被排挤,帮助矫正对象认可自我价值,促使他们改过自新,帮助他们继续正常的生活下去,重新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教育与改造
1、加强对科学知识的学习
充分发挥文化教育和思想教育对矫正对象的矫治作用,增强矫正对象自身的文化修养,提高其自身综合素质。对矫正对象采取分类分层教育的方法,根据各矫正对象不同的受教育情况和文化程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学习计划,丰富教育内容,增设与文艺相关的兴趣爱好学习班,开展高学历层次教育,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三观,培养积极阳光的思维。同时矫正对象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与矫正对象的相关现行政策,以社会上涌现的先进人物为道德模范,接受爱国教育,以此帮助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社会观念。帮助他们积攒更丰富的理论知识,以应对不断变幻的社会形势,为回归社会提供有利的支持。
2、进行个人生存技能的培训
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定期组织没有工作或就业困难的矫正对象参加统一的技能培训与对应的考试,之后相关部门应尽快帮助取得相关执业技术合格证书的矫正对象安排合适、稳定的工作岗位,以此帮助矫正对象找到个人价值。掌握个人生存技能,有助于矫正对象找到积极的生活目标,继而从事正当的职业,通过自己的勤奋努力获得报酬,体验辛勤付出从而得到回报的愉悦,以此激励他们更加勤劳,这样形成的良性循环无疑是对社区矫正工作极其有利的。
3、提供心理辅导与风险评估
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问题对矫正工作的成果存在非常重要的影响,在矫正工作进行的过程中,为他们提供心理咨询,帮助他们进行情绪的调节,加强体育锻炼,增加室内外活动,给予矫正对象一定的条件与环境以合理健康地释放心理压力、缓解情绪问题。由于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是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为了社区的安全,专业的风险评估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必须通过风险评估来选择适合采用社区矫正制度来进行管理和改造的对象,防止将人身危险性过高的犯罪人员纳入到社区矫正中,增加管理和控制的风险。